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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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退货骗取平台退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邢环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刑事案例浏览:26次举报
2026-09-14


【案情回顾】

小雅(化名)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

小雅“灵机一动”,想到可以钻平台的“漏洞”,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

虚假退货后剩下的部分商品,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卖出,二次获利。为逃避平台的监管,小雅虚假退货利用的账号仅使用几次就注销,再注册新的账号重复上述虚假退货的行为。

在侥幸心理作用下,短短五个月期间,小雅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在平台上购买了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再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虚假退货,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

【以案说法】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小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雅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雅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电商生态体系日益完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获得了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享受着平台和商家提供的从购物到售后的全链条服务。与此同时,平台上出现了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漏洞”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现象。以诚信为基石的平台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不应成为贪图不义之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一、消费者应诚信退货,合理行使权利

消费者应自觉遵守交易规则,不滥用退货权利,在退货时遵守平台退货规则和商家退货要求,保障商品的数量和外观、功能完整性、包装等符合标准,确保退回的商品与原始订单一致,不夹杂空包或部分退还商品。

本案被告人小雅利用网购“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侥幸心理作用下,违背诚信原则,实施只退空包或者只退赠品的虚假退货行为,给平台和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亦破坏了以诚信为基石的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电商平台应优化退货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从小雅通过虚假退货成功获利也能看出,电商平台和商家在退货时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在退货商品入库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拒绝此类退货,该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为促进电商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此类虚假退货行为,平台可以引入更加合理的退货审核机制,收到退货时及时拆包验收,对退货商品进行快速而准确的鉴定。同时,可以建立信用评分系统,根据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和退货记录,合理确定其信用评分。对于频繁申请退货的消费者,根据其信用评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退货审核流程。

平台、快递、商家三方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全链条高效安全退货流程。在网购退货中,平台、快递、商家各司其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建立三方信息互通协作平台,实现平台、商家、快递之间的实时信息传输和共享。

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水平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101515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安国安、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810151520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安国安、公司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