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以及法院定罪量刑时,对犯罪分子能否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的问题,实务中还是存在不同观点。因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是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只能减一档。
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破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直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呢?简单点说就是能否直接减两档?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理论调研文章,认为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考虑减两档。
理由:若犯罪嫌疑人存在如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这些情节一定程度上显著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是在降低的,法律规定是能在法定刑以下跨档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背后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即“举重以明轻”,按照该方法,既然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免除处罚了,跨档减轻处罚当然也应被允许。
若再根据案件情况,减一档后刑罚仍显过重,免除处罚又过轻,那么更应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实务中也不会存在理论和法律上的阻碍,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2.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考虑减两档。
理由:当罪犯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减轻处罚情节,如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任意两种情节,且在下一个幅度内量刑仍会导致刑罚过重、罪刑失衡,则同样可以考虑减两档量刑。
3.仅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免除处罚”可能,一般不考虑减两档。
理由:若罪犯仅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如只有自首或从犯等单一减轻处罚情形,且减一档后刑罚已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常只能减一档,不能直接减两档。若确需减两档,则需要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邢环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