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终身服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应当减刑。但减刑有明确的底线,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这个“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
对于普通无期徒刑罪犯,其减刑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首先,他们必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首次减刑。减刑幅度会根据表现有所不同: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需要遵循有期徒刑的减刑规定,通常两次减刑之间需要间隔一定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这些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罪犯,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减刑条件。例如,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等,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且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此外,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依法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则不得减刑、假释。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也会严重影响其减刑可能性。
邢环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