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环中律师网

资深 专业 尽责 – 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免费咨询:13918930001】

IP属地:上海

邢环中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18930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警惕“犯罪工具人”陷阱:后果与防范

发布者:邢环中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74人看过举报


一、什么是“犯罪工具人”?

“犯罪工具人”是指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其提供间接支持或便利条件的个体。这类群体虽未直接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但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账户、通讯设备等资源,客观上成为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其核心特征在于“工具性”——行为本质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而非主导犯罪本身。例如,出租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架设GOIP设备协助境外诈骗等行为,均属于典型的“工具人”角色。

二、常见类型与法律风险

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工具人”主要分为以下五类,且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卡类: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手机卡,成为资金流转通道。例如,以“刷流水办贷款”为名诱骗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金融支付类:提供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或转移赃款。此类行为因直接参与资金洗白,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最高可达七年。

?技术支持类:包括架设GOIP设备远程拨号、开发诈骗软件或解封被封账号。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此类技术协助可构成帮信罪,违法所得超1万元即属“情节严重”。

转移案款类:通过ATM取现、跨行转账等方式洗白资金。若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达20万元即可入刑。

?推广引流类:发布诈骗广告链接、二维码吸引受害者。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此类行为仍可能因帮助建立犯罪联系渠道而构成帮信罪。

三、典型案例与法律后果

?案例1:大学生李某轻信“兼职刷流水”广告,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涉案金额达20万元。法院以帮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2:杨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出租银行卡协助“增加流水记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以上案例表明,即使未直接实施犯罪,提供工具支持的行为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信用惩戒(如限制开卡、禁止出境)?等多重后果。

四、如何避免沦为“工具人”?

?警惕“高薪兼职”“刷单返利”等话术,切勿出租个人账户或协助转账。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不随意扫描陌生二维码或点击不明链接。

?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18930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52792

  • 昨日访问量

    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邢环中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