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环中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2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某日、2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上海市静安区某酒吧员工孙某(已判决),以假酒换真酒的方式两次从该酒吧仓库内盗窃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以下均简称为“XO酒”)20余瓶。经鉴定,单瓶XO酒的零售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87元。案发后,孙某已退赔赃款35,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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