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环中|时间:2019年01月04日|1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本市某路某号上海甲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及关联企业上海乙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便利条件,从乙公司一楼展览室内,用螺丝刀卸下挂在墙上的一副张大千画作《松下高士图》抽取画框内的《松下高士图》并藏匿于其驾驶的乙公司的别克商务车内。2013年9月6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乙公司报案后,将该画作移至乙公司厨房橱顶,后向公司保洁员陈某声称失窃画作已找到。民警知悉画已经找到遂至乙公司调查,并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询问,陈某某即如实供述其窃画事实。经鉴定,该画作系张大千真迹,价值人民币87.9万元。
2、律师点评:
本案可能存在对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的问题。据陈某某供述,其盗窃该画,有报复或作弄他人的心态,并没有想到该画会是真迹且价值巨大。结合陈某某文化水平、认知能力等,加上拍卖行的拍品里面往往鱼龙混杂赝品多见等因素,再结合其盗窃该画后没有专门找隐秘之处藏匿而是将其放置在汽车里面将汽车开到4S店修理等种种因素,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画可能存在的实际巨大价值,不排除属犯罪对象价格认识错误。公诉机关已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数额虽然特别巨大,但毕竟不是80余万元现金或其他普通财物,相对来讲字画的价值判断有相当的主观成分。此外。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该画拿回公司,并没有继续藏匿、抛弃或损毁,不仅避免了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将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完璧归赵,其返还字画的行为应予以鼓励。法庭在对本案进行判罚时应着重考虑。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年前离婚,女儿判归其抚养,现就读初三,正面临中考。本案数额的确非常之高,最终法庭根据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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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罪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