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关于“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消保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三)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 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
(五) 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六) 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七) 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 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 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