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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无补偿,留薪期满后待遇有依据

发布者:李朝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蔡某在公司工作中手部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蔡某以工伤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包括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工资等在内各项赔偿费用。公司辩称:蔡某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保且将社保费用计入工资发放,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满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工资等款项,驳回蔡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二审双方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于员工放弃社保能否再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工资是否应予赔付。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该承诺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蔡某自愿签署承诺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结合公司为其他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的事实,可以认定蔡某未参加社会保险系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不能归责于公司,故蔡某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上述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不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蔡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也未通知其参加工作,故蔡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停工留薪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工资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 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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