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王爷爷与李奶奶有两个婚生子女---王甲与王乙。王爷爷因为突发疾病于2000年8月2日去世。王爷爷生前曾于1998年8月3日在自书遗嘱中言明,其名下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财产全归李奶奶继承所有,其中包括位于二老曾居住的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产。
李奶奶现已近80岁,平日独自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无人照顾、孤苦伶仃。王甲因家庭琐事纠纷,早年便与父母疏远,不相往来。王乙系李奶奶的小女儿,虽然远嫁他乡,却仍对李奶奶进行赡养、照料。李奶奶打算现在在其身体健康之时,将老伴留给自己的房屋过户给王乙。李奶奶向房产局咨询被告知,因遗嘱未公证或未经法院确认效力,且王甲不主动签字放弃房屋继承,房产局无法确认遗嘱真实性,故无法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李奶奶求助于律师,后律师为李奶奶制定诉讼方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遗嘱的效力,同时配合法院在审理家庭纠纷中的调解工作,顺利解决了李奶奶将房产过户小女儿的问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家庭矛盾源于家庭财产的分配,而家庭财产的分配,我国却很少使用遗嘱的方式进行。中国人可能总感觉遗嘱比较晦气。但殊不知,正确的遗嘱分配财产的方式可以解决后人很多财产纠纷和矛盾。同时,遗嘱的订立也较为专业,一不小心可能设立的遗嘱会无效或可撤销,因此有条件的话尽可能咨询下身边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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