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夏天,本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位叫阿强的年青人,阿强与芳芳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在石景山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前期首付、税费、中介及装修费阿强合计支付150万,芳芳支付了90万,月供9000元,芳芳每月仅出3000元,阿强付6000元。结果仅付了六个月二人产生矛盾分手,芳芳也不再支付月供。芳芳的母亲提出房子按现价,扣除贷款后,一人一半分。阿强想问一下,房产到底该怎么分,难道自己多出的钱就白白地送人了吗?
原来阿强大学毕业留京、工作能力很强,父母也都是高知,经人介绍认识了芳芳。芳芳这女孩哪都好,就是事事都听妈妈的。芳芳妈倒是对阿强也是看个满眼,喜欢得不得了。这不,两人刚认识两个月,芳芳妈就开始问阿强以后怎么打算、是否想买房啊?阿强表示以后在京定居,一定要买房的,只是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芳芳妈立即表示她们就这么一个女儿,也愿意出一部分钱来买房。阿强觉得女方家愿意出钱共同购房再好不过了,于是芳芳妈开始张罗为二人看房,在芳芳家附近选中了一处房,方便日后两家有个照应、又是学区房,阿强和芳芳也满意,但是因为价款的事情当天没有谈妥。不过芳芳妈不放弃,晚上又跟中介去找房主谈,又讲下来十万元,芳芳妈通知了一下阿强,生怕房主变卦,当晚就代替二人与房主签订了合同,并交了10万元的首付,阿强虽然觉得芳芳妈越俎代庖,可是毕竟也是为了他们好、再说也交了10万定金,就没再计较。
第二天、阿强和芳芳二人来到中介公司办手续,中介拿出了一份已经写好《共有协议》让阿强签字,上面写着按份共有,各占50%。阿强问中介,一定要签吗?中介说是办房本用。阿强想反正两人也是要结婚的,左右都是共同财产,就签订了这份协议。自然房本上写的也是两人各50%、按份共有。
买房后阿强积极投入装修,芳芳妈更是亲力亲为,只是有时过于强势而忽视了阿强的感受,导致阿强的不满,而芳芳妈对阿强也开始挑剔,于是因为芳芳妈的原因导致阿强与芳芳出现矛盾,最终分手。只是阿强万万没有想到,现在芳芳妈竟以按份共有协议为由要求分一半的房款?
阿强现在有一种强烈的被算计的感觉。确实,困住阿强的就是那份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按份共有协议,如果当初双方没有约定共有的份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可是现在白纸黑字在那摆着呢,也不存在撤销的情形,不过好在,阿强是在签订合同第二天,付首付款之前签订的共有协议,而不是付款后对于双方持有份额的确认。那样就更被动了。
案情分析:
基于此律师给出了阿强两种应对的方案供其参考:1、当初所以在《共有协议》上签字,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将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为日后结婚做准备。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美好预期,阿强并没有考虑各自在房产中的份额及实际出资等问题,购房之初也没有考虑到双方可能会分手、没有考虑到共有关系结束时如何分割共有物的问题,因此50%的份额并不是双方对于共有及分割的真实约定,最多只能说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成就和生效的条件就是婚姻的缔结。而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当初设定50%份额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不能仅以产权登记及共有协议作为产权分割的唯一依据,同时还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出资问题。按实际出资比例对共有物进行分割。这个对于阿强来说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案。第二种方案,认可房屋50%按份共有的约定,作为按份共有人芳芳也应当承担按50%支付购房款项及月供的义务,阿强多支付的部分,应视为债务,芳芳应予以偿还。
诉讼结果:
阿强听了律师的分析,也冷静了下来。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阿强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芳芳所有,按照房屋评估价格扣除银行贷款外剩余的款项,由芳芳支付一半的折价款给阿强。同时阿强多支付的款项应视为芳芳的债务,与折价款一起支付给阿强,剩余贷款由芳芳独自偿还。当然由始自终,芳芳都没有出现,一切都是由芳芳妈包办。只是不知这样的结果是否是芳芳真正想要的!
虽然从购房到结案房价增值不少,但是一场以美好开始终于诉讼的情感、终究让人神伤。
律师在此提醒为结婚而准备购房的恋人们,在购房之前双方一定要就房屋权属、出资等问题仔细的考虑清楚,同时也要考虑到一旦分手共有物分割的问题,谨慎而全面地签署协议。做好最坏的打算,去争取最好的结果,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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