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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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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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调解谈判 |797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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