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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新股东起诉获支持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863人看过

公司法律师--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新股东提起诉讼获支持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6-02-17 查看(17)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丙机械有限公司,施某与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出资成立了丁有限公司。由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的丈夫朱某(系乙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丁公司承揽了外省一些水电站项目工程,其中水轮发电部分需对外采购。在此期间,施某利用其董事长身份,与朱某共同操纵公司水轮发电机的采购,指令均向乙公司采购。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份订购合同,订购了12台水轮发电机,货款达到1324万元。

  2006年3月,施某将其所持有丁公司股权,转让给甲实业有限公司。乙公司则将股权转让给了信达丙机械。此后,施某、乙公司退出了丁公司。丙机械股份也划转给了信达丙机械。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没有对丁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或者评估。

  2007年上半年,甲实业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丁公司起诉施某、朱某和乙公司,但丁公司答复称,不便以公司名义起诉。

  在此种情况下,甲实业以施某与朱某共同操作公司水轮发电机采购,与乙公司发生不正当关联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朱某以及乙公司赔偿343.6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根据某市价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高压水轮发电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采购的12台水轮发电机的市场准价仅为913.9万元,即该交易给丁公司造成了410.1万元的经济损失,足以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施某作为公司控制股东、董事长,朱某作为公司的董事,乙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本属于公司的利益转让给乙公司,已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丁公司343.6万元。

  【律师点评】

  1、创业者如何避免自己的公司实施违法的关联交易

  作为创业者,首先应当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所了解。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关联方面方面,应当以《公司法》中的定义为原则,同时可以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第十条的认定标准。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方式公司的其他关联企业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得不实施关联交易时,双方应就该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如果创业者是公司股东之一,为了避免其他股东利益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建议在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过半数或者更高比例多数同意,对于该数额标准,可根据公司规模确定,一般可以设定为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2、当关联交易违法时,可能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但是如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起诉,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派生诉讼,追究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公司股东或者关联企业的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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