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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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比例的理解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8日|分类:公司犯罪 |768人看过

 公司法第二章关于“公司设立”一节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本条规定所处的章节及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断出:货币出资比例要求仅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而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阶段。因此,公司成立之后的增资行为均可采用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这也符合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主要是满足公司设立阶段以及成立之初阶段对现金的需求。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后,其货币出资比例能否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条规定,增资后货币出资仍然不得低于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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