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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8日|分类:公司犯罪 |590人看过

公司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行为包括联系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选择设立方式,筹集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最低限额资本,制定公司章程,申请注册登记等。
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依法获准设立,实际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事实。从事并完成公司设立行为,不等于公司已经成立或已依法设立,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始为成立。公司设立和核准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前后两个联系的阶段。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时间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但设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的后果。
第二,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事实状态。
第三,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只构成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设立阶段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主体,发起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因设立公司所负债务由发起人负责偿还;公司成立则意味着法人主体的产生,成立后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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