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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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谁来负责?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859人看过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谁来负责?
2016-02-14 09:29:12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郭磊
  问: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送去修理厂修理,工作单位离我的住处很远,坐公交不方便,现在我准备租一辆车上下班,租车费用可否要求对方补偿?

  答:你好,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至修复期间给你的工作、生活等确实带来不便,根据你经常居住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及自身工作、居住情况,由法院酌情认定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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