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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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抵押权人对共有抵押物的权利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724人看过

  一方以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人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但仍无法知道该财产为共有,现另一方共有人提出异议,该抵押是否有效?
  一方以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作抵押,已登记,抵押权人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但仍无法知道该财产为共有,现一方提出异议,该抵押应认定有妙-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应共同同意,但善意第三人对是否共有财产并不知情,在尽了谨慎注意义务后仍不能知晓的,可从对不动产办理登记时另一共同共有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推定其对共同共有财产作抵押是持肯定态度,故不能在事后以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
  如果完全从共同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出发,依抵押人无权处分而确认该共同共有不动产抵押关系无效,有可能损害善意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在与对方协商设定抵押权前首先应当考察抵押人对不动产的权利及范围,如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则应取得共同共有人的一致意见。但是,如果抵押人既能出示有效的权利证书,且又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就成就了抵押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为保护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认定抵押关系无效,则会使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必须是基于善意,当然,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抵押无效一方共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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