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离婚协议书引发的离婚纠纷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南宁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南宁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
婚。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位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位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男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10万元,故起诉要求支付。
男方辩称:双方离婚已办理完毕。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及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等言语,为此,男方在逼不得已时答应支付女方10万元,这不是男方本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未像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