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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6次举报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系恋爱关系,现已结束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10月31日共同购买了位于 房屋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 (房屋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系在 银行办理的按揭房屋,首付款 万元由乙方一人出资,涉案房屋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恋爱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财产仅为涉案房屋一套,双方只涉及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除此之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它的财产争议(尤其是双方并不存在任何的借贷关系),乙方与甲方父母也不存在任何的财产争议,双方名下各自的存款等归各自所有。

二、乙方自愿将编号为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再享有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同时乙方也不再就上述两份合同而承担任何义务。本协议生效前,涉案房屋按揭贷款系甲方独自承担,本协议生效后,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仍然由甲方独自承担。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所有购房资料移交甲方。

三、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将全力协助甲方向房屋开发商、按揭贷款银行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变更为甲方一人,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税费。

四、如将来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办理转让给第三人之过户手续,但乙方已经协助将房屋所有产权已经过户给甲方的除外)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须自甲方出具有效的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证明资料后十日内全力配合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税费。如甲方不能证明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甲方不得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名,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鉴于乙方已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甲方,故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应仅为甲方一人,乙方不得再对涉案房屋主张任何产权,更不得越权租售涉案房屋。

五、本协议生效之后,双方恋爱期间不再存在任何的争议,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梳理清楚,互相不再负担任何的权利及债务,乙方与甲方的父母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的财产争议。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诸如 民事判决书之类的诉讼,甲方的父母也不得再对乙方提起任何的诉讼,或者以任何形式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包括甲方的父母)均不得违反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等而再向对方提起诉讼,以及以任何形式主张任何权利的行为),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须按照购买涉案房屋时涉案房屋总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维护其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种费用。

七、在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物品,对方认为有价值且要求返还的,由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完成,超过十日且视为放弃要求对方返还的权利。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九、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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