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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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是否有效?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73人看过

简要案例:

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协助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因其过错赔偿女方补偿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此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

律师评析:因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的承诺,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故双方的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而女方提起了离婚诉讼致使离婚协议所附条件不可能再成就,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女方无权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权利。

法律解释:

离婚诉讼中,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是否有效?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部门审查后,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部门审查后,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书时起,离婚生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不通过诉讼离婚而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签署的书面协议,若不能实现则将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相违背。离婚协议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而多附生效条件即为双方协议离婚。因此,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即不生效。

法院裁判规则:依据是2011年法院生效判决。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即向女方支付补偿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此后,女方拒绝协助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因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附条件民事协议,当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致使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再具有成就可能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发生效力。女方无权再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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