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工伤的申报,主要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包括申报的时限、受理机关、申报方式以及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承担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应该何时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应该由谁来申报
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单位来申报。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应该向哪个部门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务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其他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认定结果及救济途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