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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认定为离婚时转移财产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742人看过

案情

  宋某与雷某于2003年5月结婚。2014年3月,雷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5年1月,雷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雷某向法院提交2014年1月之的银行明细,显示卡内余额为262.37元。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名下存款为婚前房屋拆迁款,判决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二审期间,法院查询了雷某账户,显示2013年4月30日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为196240.32元,同日该卡转出5万元、卡取14.5万元,均至案外人雷双齐名下。2014年1月26日,卡内余额261.1元。雷某认为卡内存款为其经营饭馆的收入,宋某认为卡内存款是其房屋出租所得租金。雷某提出19.5万元用于偿还其外甥女欠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庭审时,雷某同意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10万元,宋某表示同意。但雷某庭审之后即反悔。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雷某将账户存款于诉讼前大额恶意转移,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始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且雷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应予少分。遂判决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归雷某所有,雷某支付宋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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