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状态下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认定标准确定了指导性原则,即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规则,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其他要件的规定:
①、公司僵局状态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③、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应达到法定要求,股份10%以上。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陷入僵局后,享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法定的方式达到利益救济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认定标准确定了指导性原则,即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规则,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其他要件的规定:
①、公司僵局状态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③、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应达到法定要求,股份10%以上。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陷入僵局后,享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法定的方式达到利益救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