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00:00-23:59
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868672930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0次举报
作者:肖小勇律师 时间: 2016-01-18 查看(20)

武汉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 律师成功辩护主犯获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武汉丰盛建设公司员工押送一车建材给武汉地铁六号线土建工程x标段项目部搅拌站送料,准备进场时,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该公司与其合作,指使被告人肖xx将搅拌站大门锁上,并打电话让被告人宋xx找几个人。被告人宋xx纠集被告人王xx等人来到搅拌站。上午11时许,甲某、乙某、丙某到搅拌站外的小屋要钥匙时,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用瓷碗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碎,并诬指对方砸玻璃闹事。又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何x搅拌站有人闹事。后公安局民警和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宋某先后赶到现场。在等待救护车时,被告人何x赶到又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肖xx、宋xx等人对甲某、乙某、丙某进行殴打。

二、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律师辩护

(一)案发后李某某认罪伏法,态度好。

(二)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三)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四)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偶然的犯罪,量刑时建议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对于斗殴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应构成自首。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重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三、判决结果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差取证,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终结后得到当事人家属的好评以及感谢!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686729300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6.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0182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41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25679 昨日访问量:164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