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结算确定问题之一
作者:李光清律师 时间: 2016-01-11 查看(24)
合同无效的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能否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照经过审查的施工图预算包干,以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不通过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个规定是否就排除了无效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的司法鉴定?
这个司法解释的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一个问题,在一个法律文件里有截然不同的规定,说明这2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第22条规定显然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第2条规定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第2条规定中“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而非规定“按照”或者“适用”,即可以不采用合同约定的价款,当然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