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00:00-23:59
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868672930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1次举报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作者:刘秀章律师 时间: 2015-06-06 查看(81)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黄某与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原告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是由被告继承所得。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评析】

  原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黄某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686729300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6.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0182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41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25306 昨日访问量:117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