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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开车门酿成悲剧 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2次举报

【新闻事件——开车门酿成悲剧 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4-12-04 查看(141)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2号下午一点多,司机伍某驾驶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从南堤中路往南堤东路方向行驶。在机电厂附近路段停车后打开车门,由于开车门的过程中,与后面同方向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女驾驶员被撞倒在地上,刚好被迎面驶来的黑色小轿车从身上碾压过去。事故造成摩托车女驾驶员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伍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事故认定,开车门司机伍某承担全部责任,而摩托车女驾驶员和黑色小轿车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场由于因开车门不慎,导致一妇女死亡的惨剧的事件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主观方面表示为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从客观方面讲,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伍某的主观行为表现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客观方面,伍某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交通法法规,在路边停靠车辆,打开车门下车,应当靠着人行道的方向下车。因为伍某的一时大意,导致摩托车上的女驾驶员被撞倒在地上,正好被另外一辆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碾压,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事故。且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伍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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