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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苹果6,3万滚利为70多万,分期付款有风险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717人看过

为购买苹果6,3万滚利为70多万,分期付款有风险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5-12-16 查看(42)

  最近一篇新闻引发热议,一名大学生贷款买苹果6手机,3万滚成70多万元。现在信贷倍受当代大学生的追捧,但是也有很多大学生成为信贷下的牺牲品。许多企业都想在大学生中分一杯羹,多数采用的都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例如京东校园白条和天猫校园分期等等。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大学生成为贷款的奴隶?因为很多人都不明白分期付款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一、出卖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这是因为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洁买卖的总价款,且分期付款买卖之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设有规定,其含义是:

  (1)《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且系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举例说明:

  a.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

  b.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

  

       大学生超期消费的购物模式,往往还是由家长来为他们的行为买单。为了避免被高利贷绑架,在购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大学生购物应该理性消费,不要等到囊中羞涩时仍然因为攀比之风而超前消费。

  2.在订立分期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看合同的约定条款,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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