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00:00-23:59
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868672930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关于抢夺致人伤害的处理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3次举报

关于抢夺致人伤害的处理

作者:都燕果 时间: 2012-06-29 查看(144)
   关于抢夺致人伤害的处理

  【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该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就抢夺行为本身而言,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如果抢夺行为本身未达犯罪程度,但行为人因过失对被害人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可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在行为同时触犯数种罪名,构成数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抢夺了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财物,以抢夺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过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显然比前罪重,那么,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抢夺行为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但最多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抢夺的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那么,由于抢夺罪的法定刑更重,对被告人就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此时,致人死亡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最多可以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如果行为人有数次抢夺行为,其中一次触犯了数个罪名,按上述原则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其余几次均是单纯抢夺,应定为抢夺罪。那么,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686729300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6.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0176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241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23889 昨日访问量:1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