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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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你维权之排除妨害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84人看过

律师为你维权之排除妨害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2-08-03 查看(240)
 

 

原告:郑某,男,197810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一:孙某,男,19737 2日出生,汉族,

被告二:李某,男,1978812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排除妨害,清空、搬离系争房屋;

2、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连带赔偿房租损失4800元(从租赁合同终止被告应搬离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定3个月,每月16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上海金罗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交易市场进场合同。按合同所约,原告取得坐落于罗东路1145100号市场内F12(以下称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承租期限为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见证据一)。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合同,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延长至2012419日(见证据二)。

2011412日,原告与被告一书面约定了系争房屋的转租协议,租赁期限为2011412日起至20111011日止,双方约定,被告一承租系争房屋期间不得转让或转租,否则原告有权收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双方还约定,租金为每月1600元(见证据三)。被告一在承租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转租给被告二,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期限已满,被告一以已经把系争房屋转租给被告二为由,拒不配合清空系争房屋;被告二以与被告一签定了租赁合同为由拒不配合清空系争房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原告与俩被告多次协商,并请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人、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见证据四),原告只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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