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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周功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12月20日 | 发布者: | 点击:6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周功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号:(2011)安民初字第884号安乡县人民法院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县xxxxxxxxxxxx。负责人王昆,该社主任。被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周功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 (2011)安民初字第884号 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县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昆,该社主任。

被告周功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0721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周功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因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谭   淑   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明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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