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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41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执字第 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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