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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横躺地下停车库通道被司机碾压致死,司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1次举报

引言

2018年,天津市发生一件令人心痛的惨案。路人甲张某卧躺在仅供某单位员工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入口通道内,司机任某驾驶自有车辆进入车库,将横躺在通道内的张某碾压致死,那么,司机任某的行为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呢?还是属于以外事件呢?


案例回顾

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自有马自达牌车辆,行驶至某大厦地下停车库入口通道时,与卧躺在此处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并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任某车辆的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底底部与被害人张某身体接触,车辆与张某身体发生碰撞时,张某处于卧、躺的状态,小型车辆碰撞前的车速在11km/h--14 km/h。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机动车碾压至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某报警,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肇事车辆被依法扣押。案件经过侦查、审查后,检察院依法对任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任某无罪,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任某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属于以外事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是否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若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未能实现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则行为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形则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被害人无故卧躺在仅供单位内部员工使用的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且相关交通法规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且案发现场亦有明确的标示警示“禁止行人出入车库”。被害人未经允许进入仅供单位内部员工使用的车库通道,且车库入口情况复杂、光线较差、盲区较多,案发时的环境情况和实际状况限制和降低了车辆驾驶员的注意能力。因此,从现有的证据看,被告人任某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难以预见有人会卧躺在车道内,不宜苛求被告人超出社会一般成员预见范围和预见能力。因此,被告人任某对于其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结果的可能性,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结语

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虽被告人最终无罪释放,但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其仍旧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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