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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1次举报

2015-08-19 16:14:27|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甘兆扬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家法治化进程日益推进和加快。对各级政法机关的工作规范,工作成效,工作质量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担与职责,理应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和改进自身工作。而执法活动是政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基本工作。如同人的毛细血管一样精细却又具有极其重要的效能和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而言都是重中之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和执行两大重要职能。在国家的司法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从工作实际角度来说,相比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人民法院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执法活动的频率,涉及面,深度与广度均不如一线执法部门,再加上一些现实因素的叠加,法院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类需要长期高频度开展各类执法活动的部门或机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这并不是说法院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工作出现了问题或偏差。而是作为人民法院而言一是必须认识到执法规范化工作的巨大作用与价值,清醒的认识到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放松或忽略执法规范化工作。二是面对现实情况及与其他政法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正视现实,正视差距。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针弥补查摆不足,弥补差距。绝不能以讳疾忌医的心态对待执法规范化工作。

一、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工作的目的

任何工作方针,工作措施都是为了达到一个工作目的,取得实际成效。具体到实际层面,执法规范化所带来的价值是多方面的。能够全面系统的改进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安全性。保障工作安全应该说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最基本的目标。只有执法工作高度规范,杜绝死角与漏洞,才能真正确保法院工作的绝对安全,在全国法院各类事件通报中我们看到,很多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或突然,其实是必然,很多意外事件都是法院工作人员执法工作不规范,不严格造成的,工作中的疏忽与失误往往会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无论是从工作程序,还是工作措施上法院干警都必须严格遵循执法规范化这一主线,才能杜绝安全问题的产生。例如,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即使是法院干警也不可能超凡脱俗,必然也会有自己的亲友或熟人,在地域面积较小,社交半径狭窄的地区更是如此,而部分法院干警看到执法对象或者相关当事人是自己的熟人或亲友有时就会忽略执法规范,工作规范,不进行严格安检或擅自将对方带入法院办公区域,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法院系统的通报明传中此类事件已有多起。这说明从维护法院工作安全稳定的角度考量,执法规范化必须严之又严,必须得到重点建设与保障。

(二)提升人民法院与法院干警的权威与形象。在当前我国大力反腐倡廉,对政法机关作风建设要求越来越严的的今天,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已经成为一种标杆。对于人民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的素质与形象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欣喜的看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与口碑在不断提升,法院干警的作风与素质也得到了人民群众越来越多的认可与拥护。人民群众对法院系统的认可度与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也涌现了很多亲民爱民,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但另一方面,我们还是需要正视现实,当前,关于法院系统及法院干警的负面舆论与新闻等还未完全杜绝,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的报道中我们仍然痛心的看到法院系统或法院干警的各类负面舆论与情况,虽然从频度与地域来说此类事件发生属于少数人的个别行为,但却严重败坏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与形象,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和负面影响。这其中当然有着思想意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原因,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足也是一大软肋。现今民众维权意识大大增加,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法院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务必严守规范,遵章守纪,在这一前提下才能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使执法活动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配合。而少数人执法规范化意识不足,观念淡漠,进而导致执法工作中出现不规范,不合规,甚至是违反相关规定,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其不良后果与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要牢固树立人民法院及法院干警的正面形象与良好作风,杜绝负面舆论与情况出现对法院形象造成伤害,就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当做铁律遵守,当做高压线遵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强化法院系统与法院干警的规范化能力。如前所述,目前与一线执法机关相比,人民法院在执法规范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正视差距,迎头赶上。而要缩小差距,切实提高法院系统执法规范化能力就必须杜绝急功近利,运动式或突击式的行为,不能治标不治本。执法规范化体系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需要从物质保障,人力保障,技术支持,制度建设,思想意识等多个方面交织协调一致,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差距同样来自多个方面,当前,从涉及执法规范化的工作实际角度来说,无论是装备设备,相应场地设施等硬件方面,还是具体工作措施,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软件方面,乃至思想意识,思想认识等思维层面,法院系统与法院干警与一线执法机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与不足,要真正缩小差距尚需要时间与过程。事实上差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认识到差距,不正视差距,不重视差距。执法规范化建设从长远来看是为了提升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让法院工作不断取得突破与进展,法院干警能力素质与精神面貌得到显著提高。是一项打基础,保未来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为了应付当下。与其他一线执法机关相类比一方面是为了找到差距,直面差距,另一方面是为了借鉴,参考其他单位的经验与做法,拓展交流与学习,当今是一个高度开放与包容的社会,社会各行各业的工作虽然性质与内容各不相同,但好的经验,做法,措施却是相通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不是一句空话,把好的理念,观念,经验,做法普及到法院系统的执法规范化活动中来,是一项现实又有价值的工作,同时,强化和提升执法规范化能力也需要有一定的参照和对比。避免盲目和错误。

(四)为人民法院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坚强支撑。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做出表率。而法院系统的各项工作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脱离了群众,法院工作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要得到民心,得到民意,执法规范化就是必须要做到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执法规范化如同支柱一般支撑着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试想,如果法院工作不能做到高度规范,执法办案中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且不说负面影响,这种工作行为与作风如何能够得到群众认可与支持?又如何收到应用的效果与影响呢?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把执法规范化工作做足,做透,做好,做到无懈可击。才能在各项执法活动中站得直,挺得住。然后才能去谈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从法院系统发挥自身职能角度来说,执法规范化的确是一个强大的支撑与帮助,法院系统保障职能作用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与配合,但执法规范化绝对是不可或缺的,这需要从思想理念,工作方针等多方面进行。

二、强化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

执法规范化体系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含了软硬件设施,人员素质与水平,相关制度与规范等诸多方面。具有涉及面广,实际情况繁杂,构建难度大的特点。再加上法院系统累积的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差距与不足,更需要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做起。一砖一瓦的夯实基础,弥补短板,缩短差距。绝不能以急功近利或浮于表面的心态或手段开展工作,我们以执法活动开展的最为频繁,执法规范化工作进行得较为出色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参照与对比,查摆不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有着自身的特点与特性,不能一味的照搬或照抄其他单位的做法或经验,但通过借鉴与学习。能够更加促进法院系统执法规范化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全面强化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

(一)场所规范化,安全化。人民法院开展日常工作势必需要相应的场地及场所,这也是硬件保障的一大方面。尤其对于法庭庭审,信访接待,群众接待等等,都必须固定在专用场所进行。而当前,法院系统特别是部分经济落后地区法院系统,对于法院工作场所的构建尚存在不足。例如基层派出法庭,我们有时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派出法庭没有在专用法庭开庭审理,而是在其他非法院工作区域,甚至是露天场地开展庭审。实际上除非是出于特殊需要,这种做法不应得到提倡,其一是法院工作需要强调严肃性与规范性,应当严格在工作区域开展庭审,其二是在非工作区域开展庭审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势必在安检工作,人员进出,现场管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隐患,容易导致意外事件发生。因此,应当尽可能为基层法庭构建办公场所,确保执法办案的规范性。其次是信访接待及当事人或群众接待工作,此类工作一贯是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的高发区域,执法规范化工作更是重中之重。为了确保工作的规范与安全,首先需要强调接待工作一律在专用区域进行,与法院系统办公区域分隔开来,杜绝将非工作人员带入法院办公区域。其次是对于接待场所的建设一定要高度规范。一律设置在一楼进行,并且用防火,柔性材料包裹墙面与地面,尽最大可能预防突发事件。执法场所是执法工作中极为重要的设施,必须确保绝对安全,才能切实保障执法规范化工作,在各地法院通报的突发事件中,因为未在规定场所接访当事人,将当事人带入办公区域等等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惨痛教训已有不少。因此确保执法场所规范化并严格限定在相应场所开展工作应成为制度。

(二)设施设备完备化,高标化。要使执法规范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留死角,不留漏洞,执法工作中的相应监控体系就必须完善而且严密,做到全过程录音录像,从两大方面起到相应作用:即一方面确保法院干警执法工作高度规范,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另一方为法院干警依法履职提供保护与支持,在法院干警依法执法,依法履行公务时如遭遇非法阻挠,抗拒,甚至是暴力抗法行为时,监控体系能够做到固定证据,记录事实的作用。便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护法院干警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飞快,各种谣言与传言不断出现。而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法院系统或法院干警执法办案或日常工作中如出现负面的谣言或消息,监控资料将是最为有力的辟谣工具,有助于法院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高效开展。而监控体系建设,全程录音录像等工作看似老生常谈,但实际深究起来,却仍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法院系统的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及公众的,其涉及面很广,远非只在法院本级机关内开展工作,即使是法院机关本身监控体系完善也并不代表无懈可击,我们以公安机关进行参照:当前,公安机关一线执法民警,包括巡警,交警等,从车辆到人员都已经做到了监控体系无缝对接:警用车辆车顶装有专用录音录像设备,民警个人佩戴有执法记录仪而且几乎是人手一台。对比之下,法院系统的执勤车辆首先就没有做到这点,而在法院机关以外的区域开展执法或办案活动,车辆监控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能够对执法现场进行详细的记录,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和杜绝公车私用行为的发生。现今车载监控设备不仅在公安部门,乃至在行政执法部门,环境监测部门,甚至是民用车辆上都得到了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在这一方面进行加强。再谈执法记录仪,法院系统并非没有配备,但是在使用频率与数量上均存在不足,即使是在法院机关内开展相关工作,我们不能认为法院机关内具有完备的监控设施就放松了这方面的要求,固定的监控摄像由于拍摄的角度与清晰度的原因,只能较为模糊的记录现场情况,而要高度清晰与真实的反应法院工作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话,现场情况等,仍然需要执法记录仪这种贴身的,近距离的录音录像设备。在法庭庭审时制止不遵守法庭纪律,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当事人或群众进行接访接待,送达法律文书等等执法办案场所,执法记录仪都是最贴近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于现场的真实情况,法院工作人员自身的言行都能够做到清楚完整的记录,因此,在法院系统内也应当普及执法记录仪人手一台,在日常工作中不间断使用。执法设备的概念不应仅仅停留在监控录像这一简单层面,诸如车辆监控,执法记录仪这样的配套设备也应当得到充足的保障,确保执法全过程的不间断,无死角的监控与记录。

(三)标准严格化,细则化。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在强调硬件设施保障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执法措施,手段进行支撑,避免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或各自为政的情况出现。统一化,细则化的执法措施和相应标准也必须跟上,避免法院系统执法工作成为“跛子脚”。而执法工作的细则与措施也应当具体且明确,避免粗放与空洞,当前,在社会各行各业越来越强调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浪潮下,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应当如同外科手术般精细到每一根血管,每一根神经。从现实角度来说,法院系统各部门的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需要开展的执法或办案的工作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有所区别,因此,应当针对工作实际与各部门的职责确定执法细则,并严格遵循,笔者所在的法院在推进“法治贵溪”的专项工作中就将工作内容精细拆解为57项具体措施,每一项工作与措施都确定了相应的负责人与部门,对于工作内容,时限等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与规定。这虽不是执法行为,却给执法规范化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与借鉴。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势必需要法院系统各部门的明确分工,紧密协作,团结一致才能最终取得实效。因此对于执法标准,细则应当针对各部门不同的职责与实际进行相应规定,制作执法细则,提高可行性。同时严格要求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一视同仁,不论面对的工作对象是何人,是否与自身相识或存在关系,在执法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人人平等,不偏不倚的思想,严格按照既定的执法规范与细则开展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同时杜绝工作不规范造成负面情况出现。硬件方面,对于执法规范化的相应标准也应当统一,这方面可以借鉴工业化及商业化方面的有益经验:学习工业化中的标准化思路,例如对于执法记录设施的品牌,型号,执法监控录音录像的格式与制式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地法院在此方面高度通用,避免各自为政。学习商业化中的资源共享与效费比思想,对执法设施的构建做到一次建立,长期使用,以较高标准构建执法监控体系并确保充足的改进空间与余地,确保执法监控体系通过改进或升级后可以长期使用,避免重复建设或资源低效利用。确保节约经费,杜绝浪费。对于执法监控体系的硬件建设方面也应当出台相应的规范或指导意见。综合来说,在执法规范化工作上,应当对配套设施,执法措施两大方面均作出科学合理,贴合现实的相应规范与细则,确保软件与硬件同时得到充分保障,有力的支撑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

(四)执法能力素质普及化,实际化。在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中,人的因素无疑应当摆在首位,即必须大幅度提高全体法院干警的执法规范化工作能力与素质。再好的设施设备,再完备的规章制度,最终也必须要靠人去操作或执行,如果法院干警的执法规范化工作能力不足,意识缺失,那么再好的配套设施或措施也将白费,因此从工作现实角度与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出发,更是为了全面提升法院干警能力水平,对执法规范化工作的能力必须得到普及,从实际应用与思想意识两大层面入手。实际应用方面,对于执法过程中监控设备的使用,相关录音录像材料的刻录,相关资料的保存与上传等都应该成为法院干警的一项基本功。虽然法院系统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诸如系统维护,调试,保养等工作,但法院干警不能因此就对技术人员产生依赖,毕竟,人民法院需要面对的执法办案工作现状非常复杂,有大量的执法工作发生在法院外部,需要法院干警自身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与水平才能胜任工作,在执法规范化工作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类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与应对,例如突然断电时如何确保监控设备的使用与监控资料的保存,备用电源的设置与设计,在执法工作执法设备发生故障时如何排除或使用其他设备等等,这些事物听起来非常琐碎,然而却是现实中可能会发生并需要法院干警去解决和应对的。因此在执法规范化工作中仅仅做到会使用各种执法设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各种突发情况都应当事先做好预案,做好防范,不打无准备之仗。只有对执法设施做到熟练应用与掌控,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万无一失。思想素质方面,由于当前法院系统执法规范化工作还存在不足,因此法院干警在执法规范化工作中的思想认识和意识也存在一定不足,这并不是说法院干警执法规范化思维缺失,而是还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工作当做铁律一般遵循,还没有以毫不松懈的态度开展执法规范化工作,对于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最高高度。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促使全体法院干警绷紧执法规范化工作这根弦,树立高压线思想,绝不违背执法规范化工作底线,通过对各类事件和材料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不遵循执法规范化工作所带来的深刻教训和惨痛损失,杜绝麻痹大意与侥幸心理,从行为上和思想上毫不动摇的坚守执法规范化。对于各类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按规章与细则办事,严格坚持全过程录音录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把执法规范化工作融进血液中,刻在脑海里。切实有效的提升全体法院干警的执法规范化工作能力与思想意识,更好的为人民法院实际工作服务。

(五)规范化建设渐进化,稳妥化。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全体法院干警必须正视现实,正视差距,以埋头苦干的作风,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而不应抱着急功近利,贪多求大,一口吃成胖子的幻想,不切实际的行为不仅无助于推动工作进步,反而会加大工作损失,拉大与其他机构或部门的差距,造成更加被动的局面。因此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应当充分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稳妥的开展相关工作。例如,人人都熟练掌握执法设备操作固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现实中法院干警的年龄,文化程度,认识水平,个人能力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全体法院干警也不可能全部抛下本职工作去开展学习与培训。因此从工作实际角度出发,确保法院系统各部门至少有一人能够熟练应用与使用执法设施设备,确保日常执法工作能够得到保障,再逐步过渡到让尽可能多的法院干警熟练掌握执法设施的使用。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工作的进程中,绝不能抱着闭门造车的思路,既然要正视与其他机构或部门的差距就必然要向其他机构交流与借鉴,人民法院可以就执法规范化这一议题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一线执法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学习借鉴这些单位在执法规范化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结合到自身工作实际中来,通过学习与强化执法技能,提升执法意识与水平等思路吸收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渐进式的推进法院系统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从装备的采购到使用,人员的学习与培训,执法工作的宣讲与教育等各个方面积极稳妥的推进执法规范化工作,确保各种资源的高效利用,法院干警执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各方反馈明显良好,确保执法规范化工作朝着良性化轨道发展。结合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宗旨,将人民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部对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评议,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与调整相关工作,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作风与实干精神,契合我党“三严三实”的精神。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确取得新的突破。

综述

人民法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即是工作必须,同时也是我国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与保障执法规范化建设,将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将执法规范化精神普及到每一个法院干警的心中,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进步,赢得民心,彰显民意。让红色天平在共和国的法治进程中发挥应用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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