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韬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天津某盐场有限公司与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公司法 |685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内退职工。被告在职期间,在原告公司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的多种盐市场销售点担任推销员工作。2012年5月,原告公司转营,被告借原告暂停营业之机,侵占该销售点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以无住处为由拒不搬出。被告侵占原告房屋行为侵犯原告权益,故来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责令被告腾退侵占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我自2007年起在原告公司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的多种盐市场销售点从事财务工作,不是推销员。当时原告方派我到该市内销售点主要做监督管理,我确实也尽到了责任。我在此处工作不久后,其他人员都回去了,在别人都不愿意来的情况下,我一个人撑起了门面,直至业务运营到2012年5月停止营业。我不是借停业机会占用房屋。原告多次派人对我进行恐吓,我认为这对我一名老职工来讲是不合法的。我从未想霸占国家的公有财产,只是作为单身妈妈且收入微薄无法承受现在住房负担,我只能暂借住在诉争房内并随时给予该房屋维护和修复,若日后有能力改善生活我必定搬迁,故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公司内退人员。诉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原告将该房屋用于产品的销售点。自2007年起,被告在该销售点从事财务等工作。在2007年工作不久后,为了方便工作,被告开始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约定被告内部退休,退休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被告在内退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职代会决议办理。后双方于2012年7月24日在天津市某公证处对《内部退休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2年5月1日,该销售点停止营业,被告在该销售点没有实际工作。自2012年5月起,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腾出诉争房屋,并于2014年1月向被告正式发出腾房通知,被告没有按期办理腾房,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交纳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腾退房屋?

【法院裁判】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宋某某及其同住人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腾空交予原告天津某盐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如被告宋某某逾期未腾,由原告天津某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天津市外环线范围内为被告宋某某租赁不小于30平方米住房一套,以供被告宋某某腾房之用,并由原告天津某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三个月租金,该垫付的租金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律师评析】

   原告系诉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应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应予以照准。被告自2007年至2012年5月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原因系方便销售点的工作,现该销售点已于2012年5月停业,被告也于2012年4月与原告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不再从事销售点的实际工作,被告继续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理由已不存在。此外,被告已在原告处办理内部退休,享受原告单位内部一定的福利待遇,也理应将诉争房屋腾与原告,以便原告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关于被告主张作为单身妈妈且收入微薄、无法承受现在住房负担的意见,不属于占有诉争房屋的法定理由,无法采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