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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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孙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系姻亲关系,二原告之子周某甲于2011年10月1日因公牺牲。现原、被告因继承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继承人周某甲因公牺牲各项保险金150000元、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军人保险基金8595.6元,共计308595.6元中的205730元由原告所有或继承;2、被继承人周某甲的住房补贴113091.01元和住房公积金13639元,共计126730.01元中的42243元由原告继承;3、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新城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由被继承人继承;4、被继承人周某甲生前6个月工资14250元中的4750元由原告继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取得被继承人因公牺牲的保险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该部分款项至今仍在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并未向被告发放。被继承人的军人保险基金8595.6元,实为被继承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该房屋系用借款购买,该借款并未归还,且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由被告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六个月工资14250元,已全部用于被继承人身后事的处理,故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孙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周某甲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1月8日向被告颁发西安市房权证XX区字第××号,该证载明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号XX新城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刘某。庭审中,被告出具书写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的《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我走完人生之路后,现有房产一套留给妻子刘某所有,后面的事由妻子全权处理,所剩下的钱尽量多给父母。”该《遗嘱》系由被告刘某书写,见证人为被告的妹妹刘某某及妹夫张某某。被告称,《遗嘱》已由被继承人签名应属有效。被继承人周某甲于2011年10月1日去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XX部队政治部向西安市XX区民政局出具(军牺字第XX号)《革命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周某甲同志系你县(市)人,于二0一一年X月X日在解放军第X军医大学附属XX医院病逝,请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转发其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优待。2013年X月X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政治处向被继承人周某甲家属发出《通知》,要求领取被继承人伤亡保险金150000元、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军人保险基金8595.6元,共计308595.6元。另查,原告出具《周某甲相关费用》清单,载明:“1、丧葬费28500元;2、生前六个月工资14250;3、住房补贴113091.01元;4、住房公积金13639元,5、伤亡保险金150000元;6、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7、保险基金8595.6元。说明:1-2项已领;3-4项未腾退住房未上报;5-6项已上报未发放。”再查,被继承人周某甲在患病期间主要由被告刘某照顾,并为被继承人周某甲支付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

【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以及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属、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裁判】

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X号XX新城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原告周某、孙某共分人民币300000元,刘某分得人民币71960.605元。

【律师评析】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的财产形成共有,原告未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提出遗产分割,并不代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应据此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遗嘱是要是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遗嘱才能成立。被告虽表示其所提交的《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但该遗嘱系由被告代书,且见证人与被告均有利害关系,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种的遗嘱形式,应属无效。被继承人生前工资14250元,应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所述该款已用于被继承人治疗疾病所支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位于西安市XX区东仪路X号XX新城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价值为430000元,该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称该房屋系借款购买,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继承人周某甲的住房补贴113091.01元、住房公积金13639元,及上述房屋仅有一半为遗产,共计278365.005元。被继承人周某甲因公伤亡保险金150000元、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军人保险基金8595.6元,共计308595.6元,应属继承人共有财产。现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同一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被告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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