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2年4月购买了夏利2000型轿车一辆,同年6月刘某将车辆无常借用给被告杜某,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归还轿车。使用期届满后,被告并未将车辆归还原告,直至起诉之日车辆仍由被告占用。原告主张返还原物,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已将车辆以五万元价格卖给被告,并且被告已经支付价款。
【争议焦点】
1、 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得到认定
2、 机动车的交付能否认定为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法院裁判】
1、 驳回被告杜某诉讼请求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经双方合意后口头约定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行性规范合同当然有效。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已将车辆以五万元价格购买,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结合举证责任来看,买卖合同中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买卖合同存在并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已完成买卖合同。该证据并不足以能够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且无法证实转账系支付合同价款,因单一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转账目的,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