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强律师
许秀强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西-赣州专职律师
1597023815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00

***工程总公司、顾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秀强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2日 539人看过 举报

2023-11-02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认定钢筋扣件继续租用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赔付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退料核对单和结算清单,钢管和扣件为继续租用至今,顾某、赵某应当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2、原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公司按月息两分标准主张违约金合理合法,顾某、赵某持续未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从逾期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顾某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赁钢管和扣件的租金;一、二审法院按所欠付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是否合理。关于赵某、顾某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赁钢管和扣件租金的问题。根据***公司与顾某于2016年签订的《赔付协议》,可以认定***公司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已经同意由顾某对未归还的租赁钢管和扣件按约定进行赔偿。而根据双方又于2017年元月21日的结算,自愿认可了2013年7月13日至2017年元月31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为795865.42元。因此,可以认定双方认可计付租金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元月31日,欠付租金数额及其他费用为795865.42元。且***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2017年元月31日之后,顾某、赵某仍需按照租赁合同书继续向其支付租金的基本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对***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关于一、二审法院按欠付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按所欠租金的20%计算即159173元,二审法院予以认可。该违约金的计付换算成年利率在6%之上,一、二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自由裁量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许秀强律师,十年实战深耕法治一线,坚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专业守护公平,以责任践行担当。 核心优势:深耕传统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智桥(赣州)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9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江西智桥(赣州) 律师事务所·
1360720********97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