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龙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离婚(四) ——赔偿补偿及离婚注意问题

发布者:瞿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29人看过

如何离婚(四)

——赔偿补偿及离婚注意问题

十一、关于损害赔偿、补偿、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1、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十二、特别注意:

1、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2、离婚诉讼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3、抚养孩子一方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离婚诉讼通常需要经过,论各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巧,本律师整理提供的以上内容是为了需要解决婚姻问题者了解其权益、熟悉基本程序,因离婚诉讼涉及举证质证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审理等环节)等,并且不同的离婚诉讼往往涉及不同的具体问题,不建议自行直接依据本文起诉,建议在起诉前详细咨询律师,了解享有的合法权益,弄清楚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