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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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陈年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应诉?(下篇)

发布者:张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40人看过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借到一件陈年旧案,特别是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的陈年旧案如何处理呢?作为案件的被告来说,质证答辩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从质证答辩的角度略说一二,希望能给读者提供借鉴。

  一、起诉状的意见:一、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数额不予认可,原告应列明具体的计算公式。二、事实与理由中的事实部分不予认可,详见质证及答辩意见。

  二、借款合同质证意见:合同约定:一、借款期限为十一个月。二、合同生效日期xx年xx月xx日(贷款到期日xx年xx月xx日)。三、计息基数一年360天,每季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二十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不在计息日,最后一期利息计至届满之日。四、利率为9.7875%o(0.97875%=0.0097875)。五、借款人须于每一计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未能按时付息,贷款人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根据银行内部的操作规则及本合同的约定,该笔借款应为先息后本,即每个计息日先还利息,借款合同到期时偿还最后一期利息和本金。Xx行当年对我公司采取了利息优惠政策,承诺该笔借款只需偿还本金无需偿还利息,所以在我方偿还本金后该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承担抵押但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依据合同约定,当借款人第一次计息日未能偿还利息时,银行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违约等措施。那么,第一次计息还款日应为xx年xx月xx日距离原告提交起诉状的时间xx年xx月xx日早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三、债权转让协议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协议内容发表如下意见:一、对催收利息数额的计算有异议。二、协议约定:“甲方就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债权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且借款人和担保人也确实未接到通知,那么债权转让行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发生效力,据此,xx银行多年来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方对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四、xx银行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质证意见:关联性有异议,该回执不能证明银行催收内容系(xx贷借字第xx号)借款合同所欠款项。并且该催收(回执)内容与前述借款合同无关,催收(回执)中所催收的内容为逾期贷款,但从xx银行与xx资产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可知,借款人的债权本金与逾期利息均为0元,那么显然该催收(回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纳。该催收通知书不能证明银行催收内容系(xx贷借字第xx号)借款合同所欠款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期限为十一个月,而催收通知书中却标注期限为“一年”

  五、xx银行催收通知书及回执(xx银催字xx号)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在催收通知书及回执中,在确认借款合同的正文中,有涂改、添加的内容,却未有双方公司的盖章给予确认。该催收通知书本不是催收本案所涉及合同的款项,但原告有可能通过修改、涂改的方式伪造证据,来实现其不正当的诉求。从xx号催收通知书中另一处也能反应原告证据有瑕疵,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期限为十一个月,而催收通知书中却标注期限为“拾贰个月”,显然该催收通知书所催收内容并非本案所涉合同。

  六、《抵押协议》质证意见:该《抵押协议》无效,该抵押协议的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那么该《抵押协议》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未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既然无效自然不应当承担抵押责任。二、该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间为“xx年xx月至xx年xx月”,很显然抵押期间早已经过。并且在抵押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过要求行使抵押权,那么该抵押协议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过,被告在此提出该抵押协议的诉讼时效抗辩。被告不承担该案的抵押但保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陈年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切忌不可盲目应诉,避免遭受巨额损失。读者如遇上述情况可以与本文作者张律师联系,张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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