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律师

  • 执业资质:1211020**********

  • 执业机构: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尹某与冯某某、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2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的案件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样理赔额度会得到一个很大的提升。例如本案中: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及被告赔偿数额确定如下:

1、医疗费。本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费用收据等,确认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因事故受伤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2,47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4天,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天/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在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本院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予以核算,经计算为1,347.38元(35,128元/年÷365天/年14天1人),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在脸部留有疤痕,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为补偿及抚慰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原、被告之间的过错比例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过高,酌定为5,000元。

5、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及复诊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0元。

上述1至5项共计20,422.38元,均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被告安华某某保险公司及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各赔偿原告10,211.19元(20,422.38元5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