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家强|时间:2015年11月05日|304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曾用名XXX),男,生于20XX年X月 X日,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XX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柳州市桂中大道XXXX号。电话:1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XX年X月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XXX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子,20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桂柳X离字XXXXX号。《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母亲XX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该抚养费与当时被告月收入不足两仟元、柳州市城市居民的消费支出是相匹配的。时过境迁,随着近年物价的快速上涨,原告的不断成长,抚养费开支也大幅增加,同时,被告2009年的全年平均月收入也由过去的不足两仟元提高到了超过7075.50元/月的水平。被告仍然只支付400元/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日益增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需要,被告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与其收入也严重不匹配,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距甚远。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被告的实际收入外人很难知悉,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是以劳动者上年本人签名确认的全部收入来确定的,当劳动者全年收入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且不超过300%时,按劳动者上年实际平均月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当劳动者全年收入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时,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标准;故可以通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来确定其认可的上年全部收入。经去广西区社会保险所和被告的用人单位调查,被告从20XX年X月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封顶数7075.5元。2009年全区平均月工资为2358.5元,2358.5元×300%=7075.5元。也就意味着2009年被告的全年收入超过了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此原告以被告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主张增加抚养费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若被告不依法增加抚养费,要想为原告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之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同意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曾用名XXX),男,生于20XX年X月 X日,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XX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柳州市桂中大道XXXX号。电话:1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XX年X月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XXX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子,20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桂柳X离字XXXXX号。《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母亲XX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该抚养费与当时被告月收入不足两仟元、柳州市城市居民的消费支出是相匹配的。时过境迁,随着近年物价的快速上涨,原告的不断成长,抚养费开支也大幅增加,同时,被告2009年的全年平均月收入也由过去的不足两仟元提高到了超过7075.50元/月的水平。被告仍然只支付400元/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日益增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需要,被告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与其收入也严重不匹配,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距甚远。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被告的实际收入外人很难知悉,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是以劳动者上年本人签名确认的全部收入来确定的,当劳动者全年收入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且不超过300%时,按劳动者上年实际平均月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当劳动者全年收入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时,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标准;故可以通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来确定其认可的上年全部收入。经去广西区社会保险所和被告的用人单位调查,被告从20XX年X月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封顶数7075.5元。2009年全区平均月工资为2358.5元,2358.5元×300%=7075.5元。也就意味着2009年被告的全年收入超过了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此原告以被告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主张增加抚养费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若被告不依法增加抚养费,要想为原告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之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同意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