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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覃家强|时间:2015年11月05日|242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XX,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 族,

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山东省胶南市XX纺织机械厂,

住所:山东省胶南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电话:0532-,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合计1252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5466元;

4、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17064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6、判令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872元;

7、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8、判令被告支付假肢费1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3日上午原告在操作被告生产的“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过程中,发生棉花堵塞现象,11时30分左右通过电话向被告寻求解决办法,在被告相关人员在电话中的指导下,去处理棉花堵塞问题时,左手被机器上的齿辊勾刺刮对,致使左手掌被快速搅入其中,将左手掌完全压碎,紧急送鹿寨中医院,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左上肢压榨伤、部分皮肤脱套,左上肢部分缺损。治疗终结后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陆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经营缺陷。本次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被告生产“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存在着设计缺陷:应当加装防护罩的部件也没有加装;再加上被告的工作人员指导不力,最终导致不幸的后果发生。

原告为治疗事故伤害共住院十九天,支出了12520元医疗费;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为伤残陆级;安装假肢的支出费用18000元,原告儿子生于1994年7月1日。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的生产者,由于所生产的产品缺陷导致事故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 日

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70%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XX,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 族,

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山东省胶南市XX纺织机械厂,

住所:山东省胶南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电话:0532-,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合计1252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5466元;

4、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17064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6、判令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872元;

7、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8、判令被告支付假肢费1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3日上午原告在操作被告生产的“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过程中,发生棉花堵塞现象,11时30分左右通过电话向被告寻求解决办法,在被告相关人员在电话中的指导下,去处理棉花堵塞问题时,左手被机器上的齿辊勾刺刮对,致使左手掌被快速搅入其中,将左手掌完全压碎,紧急送鹿寨中医院,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左上肢压榨伤、部分皮肤脱套,左上肢部分缺损。治疗终结后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陆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经营缺陷。本次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被告生产“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存在着设计缺陷:应当加装防护罩的部件也没有加装;再加上被告的工作人员指导不力,最终导致不幸的后果发生。

原告为治疗事故伤害共住院十九天,支出了12520元医疗费;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为伤残陆级;安装假肢的支出费用18000元,原告儿子生于1994年7月1日。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A286G大型加宽电脑变频自动上料梳棉机”的生产者,由于所生产的产品缺陷导致事故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 日

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70%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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