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回答当事人咨询时,有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很是迷惑,因此,在查阅相关法条及专家观点后,特整理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二、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性质及特点
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致被侵权人死亡时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特有财产赔偿项目。
通过分析上述法条可知,对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均采取了“继承丧失说”,而放弃了《民法通则》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扶养丧失说”。通过“继承丧失说”,可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对“生命”本身对赔偿,亦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同时要求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计入死亡赔偿金中。另外,由于死亡赔偿金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被侵权人死亡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有以下特点:不属于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三、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特有的财产赔偿,那么,有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的赔偿权利人是已经死亡的被侵权人近亲属。
有关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何谓死者的近亲属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而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原则上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行使,首先请求权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人都不存在的时候,才可以把第二顺序的人列为请求权人。
另外,关于是否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且存在请求权顺序,因此,不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但是,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人在诉讼中死亡,这时他的继承人可以参与诉讼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在其请求权人之间分配,有先后顺序的区别,首先是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次是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