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8378号 原告:A,女,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撤回对B的起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51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135元(已由A预交),由A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刚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