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市通技汽摩 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455528*** ,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女 , 1977年1月8曰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70108****.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洧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30815563***,住所地无锡市 .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侓师.
被 告 : 无 锡 市 鑫 鼎 模 具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20***5007 ,住所地无锡市钱桥街(工也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通技汽摩配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技公司)
原告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 8 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裎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芸,原告天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通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公司应赔偿通技公司模具费用8500元,公司应赔偿天佑公司模具费用7916. 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通技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模具赔偿款8500元.
二、无锡市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模具赔偿款7916. 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84元,合计289元,
由无锡市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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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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