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依照该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行使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各项权利,但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因此,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出资瑕疵股东收取股权转让款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
出资瑕疵股东收取股权转让款不会导致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利益失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大量存在,致使在其转让瑕疵股权时引发纠纷。其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和前提条件。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除了当事人适格、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尤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当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对此不知亦不应当知道时,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的,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