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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割?

作者:青浦律企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89次举报


      (1)哪些方面的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离婚时,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只是产品,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前两者是工业产权的范畴,而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包括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等方面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在婚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权利人专有,但是,由于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与分割,但另一方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4)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如某项智力成果,在将来有可能获得巨大利润,也有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
       作为创造者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商品市场。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目前尚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对离婚时未曾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权利人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况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能转让,而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与人身权不能分离,即使将其分割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另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另一方实际上也不能取得财产利益。从正常情况来说,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项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5)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怎么处理?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第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可以将此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而进行分割。
      (6)离婚时,夫妻拥有一项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商标,该商标所有权归谁所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时,就是一个法律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许可其使用。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如果商标注册是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的,存在离婚时能否由夫妻双方共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共有,但存在与注册登记不符、对商标权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如商标的转让,商标法虽未规定对共同所有的商标进行转让的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标为共同财产,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对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夫妻双方如不能协议离婚,就商标转让问题也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权利不能很好地实现。除了转让,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我国,商标的使用许可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另一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对于独占使用许可,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方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则意味着另一方不能在同一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更不用说许可他人使用。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归继续经营的一方,由于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

       律企宝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