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樊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丽明,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某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宗清,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州市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厚华,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柳州某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柳州某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柳州市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1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