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柳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莫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XX公司柳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XX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X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