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杰律师代理某幼儿园劳动争议案胜诉
【案情经过】 原告关某诉称,其自2018年底与被告某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至2021年7月离职。期间被告要求原告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共计支付4.3万余元。因被告未依法办理社保,导致原告生育期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法领取生育医疗费用2.5万余元及生育津贴六千余元。原告经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社保费用并支付剩余保险待遇。 被告某幼儿园辩称,被告于2021年12月才成立,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尚未成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社保由案外人代缴,企业应缴部分由冯某负担,个人部分由原告负担,且已计入个人账户,无返还义务。原告主张的生育保险待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原告主张2018年12月入职,2021年7月离职。期间工资由冯某及某公司转账发放,保险缴纳单位为某公司。被告某幼儿园成立于202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冯某。此前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关某与被告某幼儿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于2021年7月离职,而被告某幼儿园于2021年12月20日才成立,被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离职时间约五个月。此外,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冯某个人或者某公司发放,不能认定劳动者受被告管理,从事了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剩余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律师价值
王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精准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待遇诉求,王杰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主体成立时间晚于原告离职时间这一关键事实,并围绕工资发放主体、社保代缴情况等细节组织证据。在庭审中,王杰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巧妙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有效瓦解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其专业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帮助被告某幼儿园成功胜诉,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杰律师